民事案件案由规定
浙杭新法/2020/12/31
(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修改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〉的决定》(法〔2011〕41号)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〉的决定》(法〔2020〕346号)第二次修正)
为了正确适用法律,统一确定案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定,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,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:
(2)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(6)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(7)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(1)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(2)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、社会组织名称、姓名纠纷(3)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、网站名称、网页纠纷201.非法留置船舶、船载货物、船用燃油、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第八部分 与公司、证券、保险、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388.驻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三十四、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